時間:2013-10-27 來源:武漢網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糾錯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監察局:
為加強我市職業培訓管理工作,規范培訓行為,提高培訓質量,現將《武漢市職業培訓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武 漢 市 財 政 局
武 漢 市 監 察局
二Ο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武漢市職業培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職業培訓針對性,切實提高培訓質量,完善培訓補貼辦法,充分發揮培訓促進就業和穩定就業作用,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64號)、《湖北省就業促進條例》、《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監察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就業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鄂人社發[2010]69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就業再就業培訓管理工作的意見》(武政辦[2010]17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職業培訓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培訓主要是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組織實施的面向城鄉各類有就業要求和培訓愿望的勞動者,以促進就業和穩定就業為目的職業技能培訓、崗前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
第三條 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以下簡稱四類人員)。四類人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不得重復申請。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培訓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第四條 已參加政府其他部門組織培訓的勞動者重新參加職業培訓可享受培訓補貼。
第五條 職業培訓資金專款專用,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擠占、挪用。
第二章 定點培訓機構認定與管理
第六條 職業培訓實行定點管理,各類院校、職業技能培訓學校、企業內部培訓機構和其他培訓機構,均可申報職業培訓定點機構。
第七條 申報定點培訓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的辦學資格和條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并取得人社部門或者教育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其中開展創業培訓的必須獲得國家認定的創業培訓項目資質標準;
(二)有屬于本單位所有的開展職業培訓的固定場所,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租用其它單位場所的應有不少于2年的租用合同,有相應的實訓設施設備,年培訓規模500人以上;
(三)有穩定的師資隊伍,其中本機構專職教師人數應不少于60%,外聘教師不超過40%,教師應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證明及其它資格。其中開展創業培訓的必須具備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創業師資證書的教師不少于2人;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學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就業服務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五)遵守國家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法律法規,熱心開展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有與培訓相適應的就業渠道;
(六)近五年無重大違紀違規被處罰記錄。
第八條 申報定點培訓機構必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書面申請報告,并附《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定點機構認定申請表》(見附件1);
(二)培訓機構資質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法人資格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四)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五)設立的培訓項目及培訓時間、收費標準;
(六)教師、專家名單及教師資格證或聘書等相關證明復印件;
(七)各項教學管理制度(按本章第七條【四】)及教學大綱和選用教材名稱;
(八)教學及實訓場地自有或租約憑證;
(九)《誠信辦學承諾書》(見附件2)。
第九條 定點培訓機構實行屬地管理。定點培訓機構的認定由市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認定工作采取公示的方式,相關部門紀檢監察機構對認定程序予以監督。
第十條 定點培訓機構的認定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各類院校、職業技能培訓學校、企業內部培訓機構和其他社會力量辦學培訓機構,向所在區人社部門提出申請。區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對申報單位資料進行審核并實地核查,對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出具意見,初審簽章后將相關資料報送市人社部門。國家、省高技能人才培養示范基地和市級高技能人才培養示范基地、市直部門所屬培訓機構(學校)由主管部門初審,初審簽章后到市人社部門申報,按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認定。
(二)市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對各區上報的定點培訓機構組織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出具意見,將符合條件的候選定點機構在市人社部門有關網站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報單位的名稱、地點、培訓專業(工種)、培訓期限、收費標準、聯系方式等。公示七天無異議的,由市人社部門、財政部門發文批準,并向社會公告,同時報送省人社廳、財政廳備案。
第十一條 建立年檢制度。每年1月對各定點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教學管理、就業效果等方面進行嚴格檢查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確定其為合格或不合格。年檢工作采取專家評審組評估與學員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審專家人員名單及考核結果均實行網上公示。
第十二條 實行退出機制。對年檢不合格或在培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批準機關取消其定點資格。
(一)招生、教學活動與招生簡章和廣告的承諾不一致的;
(二)買賣、出租武漢市職業培訓定點機構資質的;
(三)將所承擔培訓教學任務委托或承包給其他組織、個人的;
(四)超過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擅自增加收費項目謀取利益的;
(五)制度不全、管理不善,造成學員學習期間違法亂紀或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六)逃避檢查,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七)申報職業培訓補貼的相關資料存在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虛報冒領培訓補貼資金的。
第三章 培訓申請與核定
第十三條 職業培訓申請方式分為個人需求式培訓申請和企業需求式培訓申請兩種。
(一)個人需求式培訓申請
1、個人根據自身需求培訓的,憑本人身份證就近在居住地市或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培訓申請并填寫《武漢市個人需求式培訓申請表》(一式三份,見附件3),經審核同意后,可在全市范圍自行選擇定點培訓機構(學校)及培訓專業(工種)或者培訓項目,報名繳費后參加培訓。
2、有培訓愿望但無力繳納培訓費用的就業困難人員,憑本人身份證在居住地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培訓申請,并填寫《武漢市個人需求式培訓申請表》(一式三份,見附件3),由所在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照個人申請的培訓工種、專業和時間要求,統一組織到定點培訓機構培訓。
(二)企業需求式培訓申請
凡企業當年新招錄員工需要進行上崗前培訓的,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培訓申請:
1、企業自身有培訓能力進行培訓的,向所在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取得定點培訓資格后,再提出培訓申請并填寫《武漢市企業需求式培訓申請表》(一式三份,見附件4),經審核后,企業可自行組織開展培訓。
2、企業自身無培訓能力需進行培訓的,向所在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培訓申請并填寫《武漢市企業需求式培訓申請表》(一式三份,見附件4),經審核同意后,由企業選擇相應的定點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3、對我市重大產業發展項目所需的人力資源培訓、涉及培訓人員數量大、以及區無力組織實施的其他工種和專業的企業需求式培訓,由企業申請,市人社部門審核同意并統一協調、組織到市級定點機構實施培訓,如市級定點機構難以滿足培訓要求的,由市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共同商定到其他具有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第四章 培訓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 市人社部門負責全市職業培訓工作的整體規劃、宏觀監督、綜合考核以及定點培訓機構的審核認定、管理工作;具體協調、組織實施重大產業發展特定培訓項目。
區人社部門負責本區職業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制定及日常管理工作,統籌規劃特色培訓項目及培訓內容。
第十五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具體承擔職業培訓工作的指導、管理、監督、考核及培訓補貼的審核,不再直接承擔培訓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六條 定點培訓機構必須在培訓項目核定許可范圍內向市或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開班申請,經審批通過后方可組織實施培訓。培訓不得分包或轉包,原則上在定點培訓機構內組織教學。為方便勞動者就近就地參加培訓,各街道、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站)可組織本轄區勞動者參加駐地附近已取得定點培訓資格的培訓機構開展培訓。
第五章 培訓方式與內容
第十七條 職業培訓分職業技能培訓、崗前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三大類。
職業技能培訓一般以技能操作或實踐訓練為主,采取獨立辦班、校企聯合等多種形式進行,支持和鼓勵定點培訓機構大力開展定向式、訂單式培訓方式。
崗前技能培訓主要是對用人單位當年招用符合補貼對象人員并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組織到定點培訓機構按用人單位崗位需求開展的一種上崗前的技能培訓。
創業培訓可采取SIYB模式(創辦、改善和擴大企業)或其它模式。創業培訓應按共性輔導、個性輔導、后續輔導三個階段,采取政策宣講、項目推介、市場調研、案例分析、專家指導等形式進行。對參加創辦企業培訓的初次創業人員,重點進行創業意識、政策法規、工商稅務、市場營銷、財務管理、企業管理等實用知識的培訓和輔助一定時間的實踐指導。對參加改善、擴大企業培訓的已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創業人員,重點進行政策法規、經營管理能力提升、市場調研、創業案例分析、專家咨詢指導等課程的培訓,培訓方式可采取以實踐指導與案例解說相結合。創業培訓不少于10天。
第十八條 定點培訓機構在統一培訓內容的基礎上,可根據市場需求,兼顧學員意愿、特點和文化水平,制定教學計劃大綱,科學設置培訓課程和內容。
第六章 考核、辦證管理
第十九條 職業技能培訓和崗前技能培訓結束后,必須對學員進行應知、應會考核。對普通專業培訓達到一般上崗要求的,其考核由培訓機構根據培訓內容和學員文化程度出題進行考試考核,結果報市或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原始試卷資料留檔五年,以備審計檢查。考核合格者頒發《培訓合格證書》。《培訓合格證書》由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統一制發印章和編號。
對國家有明確職業技能鑒定標準的專業,由職業技能鑒定部門統一組織應知、應會考核,合格者按規定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創業培訓結束后的考核內容分為兩部分:一是基礎知識的考試;二是學員制定的《創業計劃書》或《改善、擴大企業計劃書》。考核合格者按相關規定頒發《創業培訓合格證書》。
第七章 培訓補貼標準與撥付
第二十一條 職業培訓補貼標準按培訓對象參加培訓的專業(工種)所需成本以及實際參加培訓時間確定。具體見《武漢市職業培訓補貼標準表》(見附件5),未列入專業可參照相近專業標準執行。創業培訓補貼標準按《武漢市創業培訓補貼標準表》(見附件6)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四類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后,培訓合格并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6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的,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80%給予補貼;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 可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四類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向居住地市、區人社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材料經市、區人社部門審核后,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申請者本人。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材料應附:
(一)《武漢市個人需求式培訓申請表》(見附件3);
(二)培訓人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
(四)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五)就業或創業證明材料;
(六)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材料。
第二十四條 企業新錄用的四類人員,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依托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前技能培訓的,根據培訓后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按照省、市確定的培訓補貼標準的一定比例,對企業給予定額職業培訓補貼。企業開展崗前技能培訓前,需填寫《武漢市企業需求式培訓申請表》(見附件4)、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教學計劃表(見附件7之表2)、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學員花名冊(見附件7之表3),連同培訓人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等材料報人社部門備案,培訓后根據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向人社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后,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入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企業申請培訓補貼除應附上述資料外,還應附:
(一)《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補貼申請表》(見附件8);
(二)《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開班申請確認表》(見附件7之表1);
(三)《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現場檢查確認表》(見附件7之表4);
(四)《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
(五)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等憑證材料。
第二十五條 培訓機構對就業困難人員,可免收補貼標準內的培訓費用,結業后再向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代為申領。培訓機構代為申領必須與培訓學員簽訂《培訓補貼代為申領協議書》(見附件9)。經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初審,區人社部門審核后,由區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給培訓機構。培訓機構提交資料應包括:
(一)《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補貼申請表》(見附件8);
(二)《武漢市個人需求式培訓申請表》(見附件3);
(三)《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臺賬》(見附件7),包括《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開班申請確認表》、《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教學計劃表》、《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學員花名冊》、《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現場檢查確認表》;
(四)培訓人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五)《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
(六)勞動合同復印件;
(七)培訓合格證書等憑證材料;
(八)就業困難人員名單及證明材料;
(九)《武漢市培訓補貼代為申領協議書》(見附件9)。
各類培訓補貼按季度(下季度第一個月15號以前)向市或區人社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 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由職業培訓機構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對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學員,給予一定的生活費補貼。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申請材料經市、區人社部門審核后,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入職業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生活費補貼申請材料經市、區人社部門審核后,財政部門按月直接撥付學員本人。對職業培訓機構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申請材料除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職業培訓補貼材料外,還應附初(高)中畢業證書等。生活費補貼申請材料應附:
(一)申請人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二)《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
(三)初(高)中畢業證復印件;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 實行嚴格的審核程序。培訓補貼按分級管理原則,由市或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初審,市或區人社部門審核、市或區財政部門抽查后撥付。
(一)初審。市或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對培訓對象逐一核實,對培訓過程、培訓時間、培訓真實性和申報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嚴格審查,并根據審查情況出具初審報告。初審報告應附審核人員名單和審核工作底稿。初審后,將申報資料、初審報告、人員名單以及培訓補貼金額報送人社部門復核。初審如發現虛假培訓比例超過10%,應將資料退回培訓機構,不再審核。
(二)審核。市或區人社部門應重點對申報資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政策規定和初審結論進行認真審核,并根據審核情況出具審核報告。審核報告應附審校人員名單、審校工作底稿。審核后,將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送市或區財政部門。
(三)撥付。市或區財政部門對人社部門職業培訓材料進行抽查,也可委托審計或中介機構進行抽查。市或區財政部門抽查后將應撥付資金撥付到位,并將資金撥付情況抄送同級人社部門,同時將相關申報資料返還同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存檔。
第八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八條 實行全程跟蹤檢查監督,嚴格執行職業培訓政策,建立開班確認、檢查驗收、臺賬登記、陽光公示、監督審計等管理制度。具體管理監督工作由市或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其中,人社部門所屬技工院校和就業訓練中心開展就業培訓,由同級人社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實行開班確認制度。定點培訓機構在開班前3日內通過https://59.175.236.98向市或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送(《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臺賬》之表1、表2、表3)以及授課教師資格證或聘用證書等。市或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培訓機構開班申請后,于3個工作日內審核確認并告知培訓機構,同時報送本級人社部門。
第三十條 實行檢查驗收制度。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所確認的培訓班,實行“每班必查、每人必核”的全程核查制度。每個班次檢查不少于3次,并將檢查情況附在初審報告之中。同級人社部門在檢查驗收階段,應進行不定期抽查。
開班前,學員本人將填寫的《武漢市個人需求式培訓申請表》或《武漢市企業需求式培訓申請表》分別交參加培訓的定點培訓機構所在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及定點培訓機構留存(屬市審批開班的由定點培訓機構將資料復印給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市或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開班時派人到現場對照學員花名冊逐人核實;開班后,不定期組織抽查;結業時,進行現場驗收。
參加各個環節檢查驗收的相關人員都應在《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現場檢查確認表》上簽字,現場檢查學員凡有1次不在者,不予撥付該學員的培訓補貼。現場檢查可以采取實地查驗、視頻檢查、錄像核查等多種形式進行。
第三十一條 實行臺帳登記制度。定點培訓機構必須按班次建立《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臺帳》,以此作為申請補貼資金的重要依據。《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臺帳》一式兩份,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培訓機構各一份,并按檔案管理規定存檔。
第三十二條 實行陽光公示制度。定點培訓機構在每次開班前,必須將本次開班的培訓專業、培訓時間、收費標準、政府補貼標準及舉報電話等內容,在學校醒目位置予以張貼公示。培訓結業后,對領取培訓補貼學員名單、補貼金額、管理部門舉報電話在培訓機構醒目位置公示7天。
第三十三條 健全職業培訓工作考核機制。市人社部門每年對各定點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情況進行抽查,并進行通報;各區人社部門具體負責對本區定點培訓機構培訓質量等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各區有關培訓檢查及通報情況要及時向市人社部門上報備案。
第三十四條 實行監察、審計監督制度。監察部門履行監督職責,發現問題及時查處。審計機關按其職責,對培訓補貼資金管理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九章 責任追究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 嚴禁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及親屬以干股、參股等形式參與定點培訓機構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在組織實施職業培訓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人社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予以黨紀政紀處分;造成經濟損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初審不嚴,玩忽職守,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二)不履行職責,不按規定到現場檢查、抽查、結業驗收或不按規定出具相應報告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私利的。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黨紀政紀處分;造成經濟損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核(復核)不嚴,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二)疏于監督管理的,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私利的。
第三十八條 定點培訓機構采取虛報培訓人數、同一班次重復申報、縮短培訓時間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訓補貼的,按照《湖北省就業促進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責令退回,并處所套取培訓補貼數額一至三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參加享受政府培訓補貼的招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實行有獎舉報制度,對舉報培訓違法、違規行為且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相應獎勵。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
1、《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定點機構認定申請表》
2、 《誠信辦學承諾書》
3、 《武漢市個人需求式培訓申請表》
4、 《武漢市企業需求式培訓申請表》
5、 《武漢市職業培訓補貼標準表》
6、 《武漢市創業培訓補貼標準表》
7、 《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臺賬》
8、 《武漢市職業(創業)培訓補貼申請表》
9、 《武漢市培訓補貼代為申領協議書》
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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